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李粗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行为有以下三点特征:
1、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高额入门费,即交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可以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及高额收益,配伍骗取他人购买不存在任何价值的商品,或投资虚构出来的项目,而其每一级人员所获得的的所谓返利,均是来源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
扩展资料:
传销的量刑处罚:
国家刑法规定:组培扰或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惯用名词:
1、 “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自愿连锁、民间互助理财。
2、 “消费返利”、“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点击广告获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