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对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时,应持保守态度。具体地说,就是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均予以谨慎性原则确认,而谨慎性原则对不确定的收人则不予确认。会计理论史上,谨慎性原则曾被表述为:“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但是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一表述规则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过度谨慎。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作出了新的定义。一般认为举旁,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为合理界定财产受托管理人的经营责任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会计人员对他所承担的责任所秉持的一种态度,这种谨慎、保守的态度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当局通常持有的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在谨慎性原则指导下,会计报表的数据非常孝埋保守、稳健,一般不会存在夸大利润、虚增资产等舞弊问题。但是,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也可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过度谨慎,通过会计方法压低资产价值,或者人为扩大对损失的估计,从而形成秘密准备。谨慎性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会汁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因为,在谨慎性原则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肴许多不确定性因衰。比如,企业只耍与巧答蚂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发生商品赊销业务,就存在发生坏帐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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