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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大搏斗中杨海涛人物真实原型结局是什么?他手里有几条命案?

2023-04-14 12:20:54 编辑:zane 浏览量:583

黑白大搏斗中杨海涛人物真实原型结局是什么?他手里有几条命案?

原型西安吴攸 一条命案轰动西安的特大杀人碎尸案昨日公开审理 2001年03月16日10:07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论)曾经轰动古城的“99.1.8”杀人碎尸案昨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1999年元月8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接到报警称:在西安市东关南街等地发现尸块,经过近20天的努力,于元月26日侦破此案。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被告人吴攸(34岁,大专文化程度,河南开封人,住西安某中学家属院,捕前无业)透露出准备抢劫有钱人的想法。后吴攸与李琦(女,35岁,高中文化程度,上海人,住晌裂西安市翠花路某家属院,捕前无业)预谋抢劫张某,并准备好尼龙绳、安定药片等作案工具。1999年元月3日晚7时许,李琦将张某骗至南郊租住的房内,然后将研成粉末的安定药物放入张某的咖啡杯内,张某喝后昏迷。吴攸进入房内,用绳索将张某捆绑,并让被告人吴琪(吴攸的弟弟,30岁,大学文化程度,河南开封人,住某中学家属院,捕前系某信息中心干部)在房内看守张某。吴攸和李琦拿着搜出的张某家房门钥匙,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准备去张某家搜寻抢劫,后因打电话得知张某家有人未得逞。   当晚,吴攸趁李琦和吴琪下楼吃饭之际,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后,把尸体放入冰柜内。1月5日,吴攸将张某的尸体用钢锯肢解成数十块,并将张某随身携带的800元拿走。事后,吴攸将张某的手机、传呼机、衣物、作案工具和尸块等分别抛至东新街、环东路等多处垃圾斗内。李琦则将张某的皮夹克送到洗染店染成黑色后供吴攸穿。西安市检察院指控3被告构成抢劫、故意杀人和包庇罪。   受害人张某家属在要求依法严惩凶手的同时,还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和子女抚养费等共19万余元。此案未当庭宣判。西安特大杀人碎尸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07月18日10:52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论)昨日,西安市中级人宴没闭民法院对曾经轰动古城西安的“99·1·8”特大杀人碎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吴攸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天神速破案抓凶   1999年1月8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接到报警称,在西安市东关南街、龙渠堡、江村沟垃圾场等地发现被肢解的人体尸块。经过19天的努力,此案于当年1月26日侦破,3名疑犯吴攸、李琦、吴颀被警方抓获。   吴攸,男,35岁,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南巷14号,捕前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安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4年1月20日假释。李琦,女,36岁,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翠华路某家属院,捕前系西安某厂工人。吴颀,被告人吴攸的弟弟,31岁,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南巷14号,捕前系某信息中心干部。   谋财害命碎尸抛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今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被告人吴攸向其弟吴颀透露出准备抢劫有钱人的想法,吴颀未同意。后吴攸与被告人李琦预谋抢劫与李认识的张某,并准备好尼龙绳、安定药片等作案工具。1999年元月3日晚7时许,李琦将张某骗至南郊租住的房内,让张某喝下放有安定药物的咖啡,致张昏迷。吴攸进入房内,用绳索将张某捆绑,并让被告人吴颀在房内看守张某。吴攸和李琦拿着搜出的张某家房门钥匙,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准备去其家中搜寻抢劫,因张某家有人未能得逞。   当晚,吴攸趁李琦与吴颀下楼吃饭之际,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将尸体放入冰柜内。1月5日,吴攸将张某的尸体用钢锯肢解成数十块,并拿走张某随身携带的800元。事后,吴攸将张某的手机、传呼机、衣物、作案工具和尸块等分别抛至东新街、环东路等多处垃圾斗内。李琦则将张某的皮夹克送到洗染店染成黑色后供吴攸穿。据此,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吴攸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李琦和吴颀构成抢劫罪和包庇罪。   张某的家人在要求依法严惩3被告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和子女抚养费等共163000元。   法律利剑严惩凶徒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攸、李琦、吴颀察稿用药物麻醉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攸在抢劫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吴攸在抢劫他人后,杀人灭口,碎尸、抛尸,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李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被告人吴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判决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3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所委托的代为赔偿人不愿代为赔偿,故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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