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哪陵昌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李扒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汪喊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