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举措在保障人权、彰显司法文明的同时,也给自侦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加大办案难度。要使自侦工作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自侦工作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一、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新挑战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完善的要求。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使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逃脱罪责。律师对案件的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面对办案的讯问更加从容,提高其辩解能力,加大案件突破的难度;其次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对于素质不高、甚至预谋不法行为的律师缺少监督,其教唆翻供、串供的情况无疑会发生,特别是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申诉、控告权,使得检察工作中稍有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行为,就会给律师以口实,使得侦查工作处于被动,这无疑给检察院的侦查和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一般认为,一个合格有效的证据,应该有三性,那就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这就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如何有效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无疑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也对办案人员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期望。 (三)侦查监督的强化,对自侦工作做出了更严格的约束。为了防止刑讯逼供,保证嫌疑人人身权利以及维护保障人权的要求,防止“冉建新事件”、“佘祥林事件”的发生,这次修正案一方面完善了侦查手段,提高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如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增加了强制采样作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扩充了“查冻扣”的对象范围;特别是授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但无执行权),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也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的相关修改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新的挑战: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这些规定都对自侦部门晌高侦查讯问的灶桥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有效途径 (一)从主观意识上进行改变 第一,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人权意识。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但是不承担法律之外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待遇。 第二,要改变侦查技巧,提高证据意识。切实加强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学会用证据说话。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善于经营线索,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防止犯罪嫌疑人洞悉办案意图,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第三,要遵守办案规定,强化程序意识。自侦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要严格遵守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限规定,不得超时传唤、拘传、讯问或者连续传唤、拘传、讯问;要坚决杜绝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要规范物证、书证取证程序,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二)从实际措施上进行改变 第一,侦查工作重心前移,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重大修改,使得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案件的时间大大提前,并且在侦查阶段的权限也得到很大扩充。全面细致的初查工作是案件得以成功诉讼的关键隐谨猛所在,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新的形势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尽可能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提前获取可靠证据,力争把核心证据固定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实现案件的顺利侦破。 第二,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据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需要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对自侦部门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就需要对证据的整体性有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工作。办案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尽量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侦查取证工作。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完善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注重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第三,合理运用强制措施、依法运用技术侦查。鉴于自侦案件日趋明显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如果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按照科学运用、灵活运用、依法运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震慑、隔离、分化作用,敢于、善于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强制措施,以此加强案件的突破能力。同时自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地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特殊功能和不可替代作用,科学提升办案水平。此外,自侦部门还要加强对调取电子证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里测试等侦查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侦查办案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四,正确对待律师介入,强化沟通交流。律师辩护制度是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要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自侦部门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同时要充分借助律师的作用,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甚至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作者系泗洪县检察院凌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