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察老人观点; 如果该刘姓副书记,领取的是工资,虽然没有上班,感觉与“非法占有”、“诈骗罪”的距离有些远。定义为“不当得利”运历可能恰当一些。真正的责任不在刘姓本人,而是明知不参加工作却填写工资表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渎职的上一级政府和纪委。 要想一个公道,必须到县级以上机关提出诉求,才有可能使当事人退出不当得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杜绝歪风,以敬效尤。 当然,如果该工资是当事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败悄升,另当别论。可能就涉及犯罪的问题,利益相关方可以报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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