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报根据不同情节,罪名也不同。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罪:
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窝藏的对象必颁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包庇罪: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另外,根据《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职务犯罪行为知情不报者将受处分。
“在以往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出于种种考虑,对身边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为,并不会主动报告,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拒绝交代知者早道的他人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宁波市检察衫颂院预防职务犯罪处负责人说。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的内容共有9条,其中要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同时,这些单位还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扩展资料:
处罚案例一:
为在逃犯租房
男子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窝藏罪获缓刑三年。
交朋友重义气值得称道,但帮要帮对地方。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还“有情有义”的帮朋友租房隐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凯杰犯窝藏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凯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当月10日,崔伯路被抓获。
被告人胡凯杰庭审时说:“我太郁闷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租房广告,我就把广告扯下来交给崔伯路的,我让他联系,他手机没有电,就用我的手机联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凯杰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凯杰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处罚案例二:
被告人:曾X静,女,首塌雀1973年3月8日、曾X夺,男,1951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X静与金XX系夫妻,2007年金XX驾驶的车辆将一名过路的行人撞死后逃逸,回到家中和妻子曾X静说明了肇事的经过,被告人曾X静经过与丈夫协商,遂与丈夫于2007年12月一起带上了足够的钱和物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父曾X夺的住处。被告人曾X夺在得知此事后,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2008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来到曾X夺住处抓捕金XX,当时是被告人曾X静开的门,见是警察,并看了他们的证件,然后把门关上,就跟其爱人说:“分局来人了,快走。”后其父迅速带着金XX来到家的后门,让金XX从后门跑。后警察进了屋里,将二人带到公安分局。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X静、曾X夺在主观上明知其金XX涉嫌犯罪,为逃避公安机关把金XX关押起来,就将金XX 藏于其父家中,并为其提供财物,没有让金XX去公安机关;当公安机关民警来到金XX 父住处抓捕时,二被告人又为金XX指示逃跑路线,帮助金XX逃走,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完全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被告人曾X静、曾x夺的行为应以窝藏罪论处。但考虑本案的二被告人对法律认识存在误区,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