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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实施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么

2023-07-16 03:18:28 编辑:zane 浏览量:610

我国民法上实施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么

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虽有争议。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稿枯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审判人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审判员若能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论的方法去判断证据,就能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 在我国,尽管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我国法官审判时不存在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是法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之实也是事实”。1、现代自由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学相背离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客观事物纷繁复杂而又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不可行。因此,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虽也掺杂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从理性和良心出发,凭自己的知识、经验、道德以及这种心理状态去认识具体案件事实,这相对严格的证据规则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从而相应地促成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程序公正、效率、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自由心证原则在这方面的价值对每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是有益处的,这也就反驳了上述部分学者“自由心证原则不适合我国国情”这种观点。2、现代自由心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敬竖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不仅如此,虽然迄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在否定自由心证主义, 但由于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却享有远超过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实质是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键稿洞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论。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有学者认为“鉴于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以及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彻底排除,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真实认定事实,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那么,在此制度之下,留给法官的心证‘自由’就主要是证明力了”。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但我们同时因该看到,“我国毕竟是由法官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因此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确立繁杂的证据资格规则,同时又不能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由,对证据资格不予采用”。法官在遵守证据规则的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对证据资格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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