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租梁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者搏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弊嫌运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