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体检
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
一、外科
1、要达到的基本规定,关于身长、体重的规定,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2、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3、颈强直、斜颈、Ⅱ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日,脊柱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5、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6、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影响功大如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8、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痿,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 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11、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12、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 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二、内科
1、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滚胡启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2、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做腔
3、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4、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5、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②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6、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7、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得,合格。
9、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10、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三、耳鼻喉科
1、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痿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3、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4、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5、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6、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2、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4、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uB0,不合格。
5、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6、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五、口腔科
1、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2、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覆咬合大于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类,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六、妇产科
1、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2、各期妊娠,不合格。
七、附则
1、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扩展资料: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