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指的就是说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而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选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做为完税的标志而出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其中一部分,依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书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印花税的纳税人关键包含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确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开展调整,由现行标准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进方(受让方)已不征税。税率仍保持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包含了印花税,如果再扣除则属于重复扣除,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就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对应予以扣除。”此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再重复扣除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