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出生证明办理。目前在医院出生的小孩都有医学出生证明,父母只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派出所开一个户籍证明。就可以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了,当然这也可以在公证过程中办理。
2、无医学出生证明的情况。如果不是在医院出生或者医学出生证明丢失,收集好相关的材料之后,也可以办理出生公证。(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小孩的身份证明,遗失的可以补办,非意愿出生的可以由人证和村委、派出所开出证明。公证时,工作人员会提示。
3、出生公证。取得公证所需材料,就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一般是在户籍地公证处办理,办理的时候要注意对方是否符合条件且有能力办。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会出具公证书。
4、国内及领事认证。如果用于出国的出生公证需要双认证,首先将公证书送当地外事办,有他们盖章确认公证的真实有效性。而一般地区,需要省一级外事办处理,由外事办认证完毕之后,将公证书再提交给该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由他们签字、盖章确认。整个公证、认证就办理完毕了。
5、机构办理。认证可以由他人代办,如果认为程序比较麻烦,自己没有功夫跑,可以选择一些社会机构办理。选择时,注意对方资质和口碑。
扩展资料
在涉外公证中,出生公证是申办频率较高的公证之一,主要用于出国旅游、办理移民、留学、工作等。通常有两种不同公证形式,出生公证和出生证公证,一字之差,截然不同,通常要根据公证书使用目的地国家的要求要办理。
出生公证和出生证公证区别:
出生公证是实体公证,直接证明申请人何时何地出生,并注明生父母的情况;
而出生证公证是对出生证进行公证,公证书中会有出生证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办理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参考资料:
1、出生证明的办理。目前在医院出生的小孩都有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携带自己的身份和户口簿到派出所开一个户籍证明。就可以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了,当然这也可以在公证过程中办理。
2、无医学出生证明的情况。非医院出生或者医学出生证明丢失,收集好相关的材料之后,也可以办理出生公证。处理身份证(父母)、户口本、小孩的身份证明,遗失的可以补办,非意愿出生的可以由人证和村委、派出所出具证明。公证时,工作人员会提示。
3、出生公证。取得公证所需材料,就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一般是在户籍地公证处办理,办理的时候要注意对方是否能条件和能力办。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会出具公证书。
4、国内及领事认证。用于出国的出生公证需要双认证,首先将公证书讼当地外事办,有他们盖章确认公证的真实有效性。一般地区,需要省一级外事办处理。由外事办认证完毕之后,将公证书再提交给该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由他们签字、盖章确认。整个公证、认证就办理完毕了。
扩展资料: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页原件。
3、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
(1)《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如果上述两项证件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或者内容有误,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2)由户籍地派出所或者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或者履历表、人事档案家庭关系相关页。
(3)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
4、如果上述出生证明材料中不能体现申请人父母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中有已故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5、未成年人办理出生公证,以及使用地为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法国、哥伦比亚(根据各国要求会有所变化)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同一底版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参考资料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
4、由于美国、法国、哥伦比亚、奥地利和泰国等国家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5、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
出生公证证明流程:申请人——公证处受理——提交办理公证相关证件——材料审核——制作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办理出生公证需要先到当地派出所开个出生证明。
出生公证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如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申请人已移居境外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或户口注销证明(应显示申请人的出生地);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证,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8、公证书在域外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大一寸证件相片(张数:所需公证书份数+1),所提供照片应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相同。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9、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
扩展资料:
出生公证办理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注明:
1、居(村)委会,证明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父母的情况。
2、因办理适用于美国的出生公证书须附加中英文相符公证书一并使用,故实际为两份公证,收费为(137.5x2=)275元一式三份,如当事人需要增加副本,另外加收20元/本。
3、所使用照片数量为申请的份数加一,等待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