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途径,也是盘活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改制中,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辅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真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保证资产价值真实可靠。在使用净资产支付安置职工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标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需要核销国有权益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
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
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
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