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问九>百科问答>找法网说法:娃哈哈乐百氏不合格 如何处理?

找法网说法:娃哈哈乐百氏不合格 如何处理?

2024-09-25 09:43:48 编辑:zane 浏览量:570

找法网说法:娃哈哈乐百氏不合格 如何处理?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2014年第二阶段的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在所有抽查的产品中,饮用水的问题最为严重,合格率不到80%,包括娃哈哈、乐百氏、怡宝等知名品牌饮用水产品被检出菌落总数、溴酸盐等项目不合格。

在如今这个物质社会,不少商家为赚钱是无恶不作,它们埋没自己的良心而罔顾市民的身体健康,生产出不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令人愤怒!那么,对于这一系列的不合格产品,应该如何处置呢?

  对不合格产品采取防控风险措施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应该根据总局要求,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尽快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危机公共安全或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出厂的应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出厂;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食药监管信用体系

近日,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采取信用积分累计制,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不良信息分3个失信等级并按不同等级扣分。其中,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的;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三种情形将被扣6分。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生产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扣分满12分后,将锁入“黑名单”系统,并面临8种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不予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业务;不为其招投标、发股上市、从业人员办理进京户口等活动出具无违法情况证明等。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

版权声明:文章由 百问九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9.com/answer/402440.html
热门文章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