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富国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富国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截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6
元,达
到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本基金将以 2015 年
5 月 25 日为
基准日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次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25 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
外份额和场内份额的合计,基金代码:161026,其中场内简称:国企改革)、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 A,基金代码:150209)和国企改革 B
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 B,基金代码:150210)。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
上述折算对象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上述折算对象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
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
例仍为 1:1。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
将折算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