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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