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灯戏是广泛流行于汉民族中的一种戏曲艺术形式。其突出特征是手不离扇、帕,载歌载舞,唱与做紧密结合。花灯戏源于民间花灯歌舞,是清末民初形成的一种地方戏曲形式。在流行过程中因受当地方言、民歌、习俗等影响而形成不同演唱和表演风格。花灯戏是广泛流行于中国南方的江西、广西、浙江、湖南、湖北、云南、贵州、重庆、四川,以及陕西等地,是一种戏曲艺术形式,属于民间小戏剧种。花灯戏由花灯歌舞发展而来,俗称灯夹戏、花戏等。最早花灯戏记载花灯艺术的典籍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初的《平越直隶州志》,说“城市弱男童崽饰为女子装,群手提花篮灯,假为采茶女,以灯作茶筐,每至一处,辄绕庭而唱《十二月采茶》之歌”。这里记载的是遵义的玩灯习俗。而贵阳的玩灯习俗则见之于康熙年间田雯编辑的《黔书》,其中无名氏的《春灯词》有“椎髻花铃唱采茶”、“串作花灯蹀躞行”句。写贵阳近郊白纳、乌蒙少数民族春节玩灯的情景。诗中“采茶”即《十二月采茶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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