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调整。
1、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12月3日发布)在最后的附则中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2、四小税从计入“管理费用”改为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年终“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全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对当年的损益没有影响。四小税中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在计提时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并没有改变,也不影响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故不需要作调整。
拓展资料
财会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进行的规定,其中有两个小变化如:
1、 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改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性质没有改变。因为营业税退出了,就将原“营业”两个字取消了。相应的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也做了改变。
2、 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四种税在缴纳时,借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按照财会22文件的规定,调整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资料来源
一、不需要调整。
二、说明
1、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12月3日发布)在最后的附则中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2、四小税从计入“管理费用”改为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年终“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全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对当年的损益没有影响。四小税中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在计提时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并没有改变,也不影响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故不需要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