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环保局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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