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
(二)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一)参加封存病历的人员。
1、建议加入作为见证人的第三方参加封存,可以避免上述互不信任、缺乏封存全程监督造成的诸多问题。
(二)制作封存记录或启封记录。
1、病历封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5个要素: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参加人,具体实施事项,操作实施的方法、步骤
(三)制作规范的密封条。
1、应选择不易破损、只能单向开启的密封袋,密封条要骑跨于袋口两侧,在密封条上要有参与病历封存的医患双方、第三方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时间、地点。而且,密封条上签名的人员、时间、地点应与封存记录上一致。
(一)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二)法律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三)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认为,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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