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委就是立法委员会,台湾立法院等同于美国参议院,等同国会,立法院的职权。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决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等职权。凡法、律、条例、通则均需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方得施行。各机关发布之行政命令,则应送立法院查照,也得依法交付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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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其中有违反、变更或牴触法律情形,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立法院均得议决通知原颁机关於二个月内更正或废止;逾期未更正或废止者,该命令失效。预算为政府施政之根本,审查、议决预算案,是立法院监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径。
行政院於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总预算案提出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应於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前议决;并於会计年度开始十五日前由总统公布。立法院对於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亦不得就预算科目间予以增减移动。
至於总决算之审核报告则由审计长提出。立法院得经决议於会期中设调阅委员会或调阅专案小组,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要求有关机关提供参考资料,或调阅文件原本,以作为处理该特定议案之依据。
其他如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及弹劾总统、副总统等案,交由国民大会复决;提出罢免总统、副总统案,交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民表决;
於副总统缺位时,补选副总统;对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审计长及监察委员任命之同意权;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也都属立法院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