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行死刑。之前生效裁判判决吴英拦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镇衡山已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2014年7月御中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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