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犯人不论是女犯还是男犯在监狱里是一律不带手铐脚镣的。只有在抓捕送交监狱或者押送外出的路途中要带手铐,但不带脚镣。但是,死刑犯(不论是女犯还是男犯)在监房关押中要带脚镣,以特别监控防止逃跑,但不用带手铐,便于在关押期间自理生活。女犯是“男犯”的对称。全部女性罪犯的统称。由于社会、个性生理心理诸因素的作用,不仅导致女犯在绝对数量上较男犯少,而且,其犯罪类别也较窄狭,多集中在与性、家庭有关的犯罪方面。在监管上应首先与男犯隔离,设女监收押改造,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女犯除享有法律赋予男犯的一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外,还有些例外的规定,如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戒具。在劳动生产强度、种类及文化普及方面均要照顾女犯的生理心理特点给予适当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隐郑,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庆迟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灶差颂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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