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餐馆以及其他娱乐场所均关闭。
根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设娱乐场所;
(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竖裤、广告等;
(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举卖乞讨等;
(四)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扩展资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余答简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大委员会-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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