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简辩嫌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二、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灶蚂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拦手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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