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蔽皮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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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危害
违背行政的合理性原宏扰差则。行政的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应当理性、适度、合常识,能够被一般人的常识所理解。这种明显违背情理的行为显然不具合理性。在行政诉讼法上,这种故意诱使他人违法,然后加以处罚的行为应当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李没处罚应当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执法者身穿制服,对潜在的违法者而言是一种警示,每一个行政活动的参与者都有权知晓这种警示的存在,从而约束自身行为。刻意的消除执法者的外在标示,以期待并诱使他人违法,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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