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 台湾居民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和证件即将到期、签注页用完、证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白色)2寸照片(48×33mm)3张;2、提交在沪临时住宿证明;3、持有含搜谈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补发漏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4、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解放1或文汇1或新民晚报);5. 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8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谈碰费标准及依据 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0元、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50元。发改价格(2004)334号。 办理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备注 1、我局将核对申请人在其他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补、换发受理情况。在其他管理部门受理该申请人申请期间,我局不予受理该申请。2、对签注页即将用完需要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而原证件内签注仍有效的,在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同时,我局将注销原证件(剪角),签发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时,不再另外签注,新证可与原证合并使用。3、台湾居民申请补、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同时申请居留签注的,应按照告知单内容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