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局属于政府部门,盐务管理局是盐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主管盐业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盐业行政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等工作,在一些地方又称为盐务局、盐业管理局等,是我国食盐专袜枣乱营体制下特有的盐业管理形式。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受理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市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三)规范食盐市场的经营行告档为,维护肥东县盐业市场秩序。(四)负责盐业违法案件听证的组织、安排工作。(五)负责盐业违法案件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六)加强对盐业市场的调研分析,针对不同时期的盐业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食盐专营政策的有效落实。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调联络、公关接待、会议组织、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车辆调度、企事业年检、办公用品采购、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等(二)财务科资金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等(三)人事科人事调配、干部考核、人事档案、收入分配、职工培训、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工资福利、班子建设、行政监察保险等(四)运销科食盐计划、包装物计划、货款结算、盐品的经营与管理工作等。(五)盐政科盐政管理、盐政执法、执法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三、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岩答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法律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