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银行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出票人开户银行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举报。各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地将所收罚款及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空头支票处罚的操作流程,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斗返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盯扒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空则饥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2 .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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