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1、方针: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2、主要含义:
(1)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3、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判握的事项。
4、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扩展资料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行携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参考资料掘带庆
版权声明:文章由 百问九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9.com/article/207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