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内容包括四部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由4部分构成,涵盖战争和占领方方面面的问题,对战时维护人类尊严和保持人道作出重大贡献。
在1864年日内瓦公指轮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扩展资料:
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唯哪信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
禁止对伤病员的缓悔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
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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