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24小时,轮班休息。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八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正常一天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为8小时。
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资本主义早期,工人阶级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就开始进行罢工、示威活动。
1866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上,根据马克思的倡议,首先提出“8小时工作制”的口号。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1月11日颁布了《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8小时工作制被1919年10月国际劳工迟春正会议所承认。以后资本主义各国被迫陆续确认了8小时工作制。建国后,我国也实行这一制度。
扩展资料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码悔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发布了国务院令,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不但将新森拿工时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强调两个“不超过”的工时制度。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712工作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八小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