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迅辩如逗扮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亩指缺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相关法律知识: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确定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在伤亡事故发生三十日内将《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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