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担保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粗孝燃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 2.集资收款 3.受托贷款 4.发行票据 5.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担保公司的等级标准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 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岩虚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慎罩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担保抵押物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公司可将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担保公司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