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通判是州府的主要官员之一,负责管理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同时对州府的长官进行监察。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或者副县长,协助市长或县长处理政务。通判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监督知州、知府的工作,确保其依法行政。通判的职责包括处理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事务,并与守臣共同签署文件施行。通判的设置比知州或知府更为灵活,根据不同知州或知府的级别而定。通判的选拔通过科举考试,由皇帝亲自选定,并在授位时给予一定的劳务费。通判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积极影响,但如果通判本身不称职或与地方官员勾结,其危害也是很大的。宋朝通过权力制衡来维系稳定,这也是通判制度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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