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扩展资料
军事设施面临的困境
1、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重要指挥工程、导弹阵地、舰艇基地等核心要害军事设施,直接关系国家战略指挥稳定、战略力量安全和战略威慑有效,其周边安全环境却在日趋恶化。
2、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对飞机起降安全至关重要。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相当一部分军用机场和新城区、开发区等城市环境相连相融,净空环境严重恶化。
3、军用无线电设施面临“失聪”“致盲”危险。随着军地用频和建设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无线电台站和高大建筑,降低了军用装备使用效能,直接影响部队完成战备训练任务。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安全环境堪忧。重要国防军工单位是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直接影响我军装备发展和战斗力水平。
5、“两区两范围”划定和管理难度加大。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两区两范围”),是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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