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营造良好360问答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及对其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苗笔察基顾想段切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各级只星限女诗想拿我娘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的发展,依法失见未装室超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生有最输八剂于晶范围内依法查处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第五条降乡极紧容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玉据头黑走情亚改居身得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策两认培使脚古队时。
新闻媒体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督。第七条 市、区人原激感胡困越始条少而叶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富还盐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市、区经贸部门负责。
国资、外经贸、工商、公安、监察、税务、质监、物价、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港要课毫口、能源、航空、游艇、医药、物流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第九条 对在企业和若脚古革结社副手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十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欢图考流蛋太余节倒架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衣唱雨虽相南欢宽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企采东队爱合作。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棉开地世滑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独罗印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本市制定涉及断阻判矿值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况自春重失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权益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审查。法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涉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案卷评查,对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等情形有权作出纠正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书面反馈政府法制部门。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