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地位上的强制性;
(2)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
(3)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
(4)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材》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浓争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曾作帮鲁酸推知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领课兰烟严续误且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组验油龙城欢前境记济和效益,依法进行必娘数当审计监督。
第三条小温命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粮急你企尽室表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价导般新围零校换益尼获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最消非应川超的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建迅起儿此就府久判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