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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09年31号文件(国税2009年31号文)

2024-11-22 01:25:54 编辑:zane 浏览量:630

国税总局2009年31号文件(国税2009年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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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有的。

2、你没有仔细看。

3、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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