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敏能判被告人王广敏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数并罚合并执行刑期16年。该案于2012年下半年浮出水面,先是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进行先期调查取证,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该院于当日受理初查,第二日经检察长决定对王广敏立棚禅案侦查,同日决定刑事拘留;执行刑拘过程中发现王广敏在逃,遂于次日决定对其通缉;2013年4月24日,王广敏迫于压力电话投案,办案人员将其从海南省链旁尘万宁市押解回启和来;2013年5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定逮捕;2013年9月9日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月8日经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广敏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数并罚合并执行刑期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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