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分为以现金资产为主的第一准备金,及以国库券、银行承兑票据,通知放款等为主的第二准备金。拓展资料:1.准备金”一般存在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如根据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除应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外,还要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即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时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如“存款准备金”,即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根据中央银行的要求存放于中央银行的款项。新准则的会计科目表中,含有“准备金”的科目包括资产类中的“应收分闹唤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负债类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损益类中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等。而银行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通过资产类科目中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2.但在某些现行法规中,则将“准备”与“准备液答凯金”交叉或合并使用。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其通称为“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该“准备金”解释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中国人举咐民银行法》中同时出现了“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前者是指会计中的“准备金”,后者是指会计中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