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的后果是受到行业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目的不是骗取财物的开具空头支票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如果出票人不主动缴纳罚款,会被按日加处罚款;当持票人取得空头支票的时候,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出票人无法兑现款项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空头支票的成因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竖绝薄,整体素质不高。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2、企业经济效益差余姿姿,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册茄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