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搜宏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法律依据卖漏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中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