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将於98年6月10日实施放歼或宽大陆人士来台探亲探病资格 如下 大陆人士来台探亲 1.其在台湾地区有二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 2.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氏瞎伍亲居留.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内得申请大陆父母亲来台。 3.经许可在台湾地神此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来台探亲。 大陆人士来台探病 1.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三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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