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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23-06-04 16:46:57 编辑:zane 浏览量: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碰扒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哗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笑芦昌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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