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是修宪权和宪法实施监督权。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 宪法实施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二是立法权,即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 他基本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梁樱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毕兆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橡数丛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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