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春蔽、呼市、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工作,制订本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本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塑造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组织开展城市旅游创优、创佳活动;组织、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四)负责旅游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国内旅游、出国旅游、出境旅游、入厅雹境旅游;组织城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本区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工作。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依法对扮森帆全区旅游资源和保护开发实行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本区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上报新建的旅游项目;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六)依法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健身娱乐场所、旅游车等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七)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