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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新时期有什么待遇?两院垂直后对陪审员有新政策吗?

2023-07-04 04:19:29 编辑:zane 浏览量:611

人民陪审员新时期有什么待遇?两院垂直后对陪审员有新政策吗?

人民陪审员新时期待遇情况: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桥信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两院垂直后对陪审员有新政策:

司法需求大与人民陪审员参与热情低。公众对人民陪审态枣员制度的认知有限,参审热情有限,直接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发挥。实践中常出现因履行陪审职责与本职工作冲突,陪审员临时不到庭的情况;陪审员的履职约束和保障缺位,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审或不正当参审的法律后果,导致有些陪审员拒绝参审甚至滥用陪审权利。

无专门管理机构,法院负担过重。目前没有专门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多由法院政工部门兼顾。随机抽选候选人等工作涉及户籍部门,个案随机抽选陪审员需提前协调,涉及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工作量巨大,法院负担过重。

五年任期过长,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足。如笔者所在法院员额制下法官约30人,以陪审员为法官员额5倍即150名为例,近三年合议案件平均660宗/年(逐年增长),估算每名陪审员每年起码参审4宗以上案件。若陪审员怠于或不当履行陪审职责,却只能在五年任期届满之后才能重新选任,不利于正常流动,也会导致法官与陪审员联系过密。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应以两年为宜,名额参照合议庭案件数确定更为符合实际需求。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认定规则空白。我国以前从未区分过事实审和法律审,这方面的经验和规则一片空白。世界上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的陪审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即便是民事领域也实行陪审制的美国,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不足6%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其中只有不足1/3的案件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反观我国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为民事纠纷,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审的可借鉴经验较少,亟待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确立陪审员事实审认定规则。

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设计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与参审机制不完善、缺乏刚性的程序约束有很大关系。如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可以提前阅卷,但是否通知其阅卷很随意,也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人民陪审员不发问、不合议等等,无不凸显出参审程序空白的问题。

审判效率可能降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天然区别是法律认知不一。向陪审员解释程序、证据规则、区分事实帆消拆问题与法律问题成为法官的责任,法官的释明任务大增,可能延长审判时间、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导致法官有畏难、厌烦情绪。而且,由于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有“天然性”“直觉性”,法官与陪审员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要提交法官专业委员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影响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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