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遴选条件是:1、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行政编制、公务员岗位;2、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3、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不可以参加公务员公开遴选的有:1、尚在试用期内;2、受处分期间;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大答培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举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滚唯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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