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junzheng.com/bbs/htm_data/68/0606/31940.html我国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划有省、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我国自元代实行行省制度以来,逐步发展和完善了地方一级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全国由元代的18个行省逐步发展到现在的34个省级行政区划(其中省23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4个,特别行政区2个)并由最初的行省简称为省。 到新中国成立时,国家根据传统对地方一级行政区划称之为省,而将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和经济地位的三大城市北京、上海和天津(到后来新增加了重庆)及其周边郊县划为与省级平行的中央直辖市。以及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香港澳门问题又分别建立了享受更高自治权的地方一级行塌租枝政区划——特别行政区。 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赋予了其区域自治权,分别成立了省级的自治区、地级的自治州,县级的自治县、自治旗和乡镇级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区享有比省更多的型缺经济管理权限,各自治区的最高行政首长团敏即自治区主席由相应少数民族的人员担任。 自治区和省在权利上的区别 自治区一把手叫主席 中心叫首府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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